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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《经济法》: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

2016/1/13 17:51:58来源:会计职称网校

下面是会计职称网校针对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《经济法》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进行的预习,希望在各位考友未来的解题过程中有所帮助。


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


知识点预习—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

1.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建筑物、厂房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、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、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。


2.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,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,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。


3.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,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,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,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。


4.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
(1)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、质量,提高生产效率的;


(2)能显著节约原材料、燃料、动力的。


5.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,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。


6.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。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,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。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,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,出具验资报告后,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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